今日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13年3月1日起,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目前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调升至1500元。根据《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中人社发〔2013〕28号)的规定,中山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收入如实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省政府于2006年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规定“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经审批,中山市从2007年起可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并用5年时间过渡到省规定的缴费标准。目前,该标准已于2011年底到期,今后该市将按省规定将缴费基数下限调整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2013年为2257元。
经中山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该市决定分3年逐步过渡到省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其中2013年3月起将缴费基数下限调整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00元。调整后,以缴费基数下限申报缴费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将增加缴费72元,其中单位增加40元,个人增加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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