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应及时为新增加或减少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办理人员和养老金的增加或减少手续。每月1日前将《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报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后,做为支付当月养老金的依据。
2.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及委托代办机构由退休人员数据库生成支付数据,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拨付退休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退休费划拨至银行或邮政,退休人员15日起可以领取养老金。
3.按有关规定需要办理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金额,需补支退休费的,需领取医疗费、丧葬抚恤补助费、取暖补贴等费用,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统筹外负担费用的,应填写《北京市养老保险月报外支付表》和《北京市养老保险月报外支付汇总表》,每月1日前报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拨付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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