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同时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并将个人账户中除相关部门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相关部门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待遇。
2、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其养老金。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将个人账户中除相关部门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的委托人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保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4、按《社会保险法》法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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