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39号文精神,退还正常退保者和非正常退保者的保险金额,要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计算。对正常退出保险者,按年7.5%计息退还个人。集体对其补助部分,在扣除管理服务费并按年复率7.5%计息的基础上,由各地视情况确定退还个人的比例。集体补助不退给个人的部分,记入基金。对非正常退保者,只退还保险对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金额,集体补助部分的金额,根据不参加的保险集体不予补助的原则,原已记入个人名下的集体补助不予退还,记入基金。
五、农村养老保险对象的权益有哪些?
1、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法定支付丧葬费用。领取者超过十年长寿 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3、保险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本人。
4、投保人招公、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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