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中提到,2023年起,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每年定额增加7元,从每年1月 1日起执行。 2020年3月3日前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高于90元的市县,高出部分与地方基础养老金叠加发放。
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在满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地方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
一、海南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法定,凡具有海南本省区域内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2个月,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本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或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或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在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补贴及其他资金构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下限为200元,缴费标准的上限为上年度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参保人员可在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100元的整数倍金额进行缴费。参保人员每年可根据本人实际多次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补贴与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参保人员缴费按年度给予补贴。缴费补贴标准如下: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可在参保地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一)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二)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60周岁当年可自愿缴费);
(三)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
二、海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补缴?
2025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可按照欠缴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202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未按照本法法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逐年缴费5年至6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 年,也可以选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已经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相关部门不给予缴费补贴。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死亡后,按照其死亡当月中基础养老金24倍的数额发放丧葬补助金。死亡后遗体火化的,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提高至6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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