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年限的法定是自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养老制后,属于参保范围的对象在缴费年龄时段内都应当逐年缴费至退休年龄(60周岁),原则上不能中断。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距离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也可以补缴,补缴年限部分可享受相关的缴费补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二是,距离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在其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至少达到15年以上才能符合待遇领取条件。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年限部分不享受相关部门缴费补贴。
关于个人养老金领取的法定如下:
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我国法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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