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收取条件
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收取我国规则的根本养老保证待遇的,能够按月收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施行时已年满60周岁,在原建议发之日前未收取我国规则的根本养老保证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原施行之月起,能够按月收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则收取年纪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答应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越15年;距规则收取年纪超越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收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相关部门能够结合本地实践探索树立丧葬补助金制。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收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成员会要帮忙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开展工作,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收取资格进行公布,并与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收取记录进行比对,保证不重、不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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