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的数据,现就广安市2018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及缴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1631元,以此标准办理我市2018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和核定缴费基数等相关业务。
二、2018年度参保单位职工的月缴费基数,由所在单位根据职工2017年月平均工资或上月工资进行申报,凡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2017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月缴费基数按2388元确定下限,高于300%的,月缴费基数按17908元确定上限。
三、2018年度个体参保人员以2017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和100%三个档次选择确定缴费基数,具体标准如下:
(一)40%:缴费基数28680元/年,缴费金额5736元/年;
(二)60%:缴费基数43020元/年,缴费金额8604元/年;
(三)100%:缴费基数71640元/年,缴费金额14328元/年。
四、调整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参保范围
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3000 元 13 个档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但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 40 元/年·人。对选择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元、3000 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 40 元、40 元、45 元、50 元、60 元、60 元、65 元、70 元、75 元、80元、100 元、120 元、160 元。除省级财政安排的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市和区市县(园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扩权试点县(市)由本级财政负担。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按照 100 元/年人的标准由参保所在区市县(园区)为其代缴,所需资金由各区市县(园区)财政负担。同时,如果本人自愿缴纳高于最低标准档次的,其超出部分由本人负责。
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正常缴费年限超过 15 年的,每超过 1 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 2 元,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区市县(园区)财政负担。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加发标准,具体办法、资金分担比例另行确定。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 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 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在本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 15 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市人民政府将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咨询广安市社保中心。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826-233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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