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主要由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和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构成。为了应对日益加剧的老龄化问题,建立第三支柱的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是必然发展趋势。
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涵义是指由个人自愿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对在规定额度内进入该账户的缴费以及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账户(以下简称“个人税延养老账户”)和企业年金账户有一定的相通性,可以对两者进行统筹规划和科学设计,疏通两者之间的通道,实现一定程度上企业年金到个人税延养老账户的转化,解决目前企业年金账户实际运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无论从养老保障体系运行的社会效益还是个人受益角度来看,都有积极作用。关于个人税延养老账户和企业年金账户的衔接,有以下几个设想:
第一,企业年金保留账户转移到个人税延养老账户。 目前,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中,离职人员转不走的账户,作为保留账户仍由原企业委托受托人管理。由于人员从本企业离职,企业已经没有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即使账户管理费由本人承担,企业或者受托人仍需投入较大精力,增加管理成本,出现了不想管,又不得不管的局面。企业年金账户由正常状态变成保留账户的过程,已经完成了账户的归属,归属后的账户权益属于个人,且与个人税延养老账户一样都为税前缴费,可以直接转入个人税延养老账户。反过来,个人税延养老账户逆向转入年金则没有必要,因为个人税延养老账户本身就是个人属性的账户,转入企业年金账户相当于单纯的个人缴费。
第二,设计企业年金账户分期支付预留金,转入个人税延养老账户,再衔接更多其他保障服务。国家鼓励企业年金分期领取,体现了企业年金资金养老保障的属性,但是,法规并未明确应该分多少期领取。企业在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应该尽量考虑到员工不同年龄阶段的不同需求,以及较长阶段的补充养老保障功能,如果再能通过衔接个人税延养老账户,扩展其他保障功能,则可实现更大功效。
第三,企业年金与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统一放开个人投资选择权。企业年金放开个人投资选择权后,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企业年金投资产品,避免长期资金短期目标化,个人也可以统筹规划个人税延养老账户和企业年金账户的风险资产选择比例。
第四,个人税延养老账户和企业年金账户统一管理模式和待遇领取方式。我国的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管理模式可以与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保持统一,也采取市场化的信托模式进行运营。企业年金在待遇支付时,由账管人计算待遇,经受托人发往托管银行进行支付,其中受托人分为理事会受托和法人受托两种类型。由于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是由个人自主发起,可以参考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模式框架下,完成待遇支付,和企业年金形成统一的领取方式。可以设想,允许同一家商业机构同时管理两个账户,机构必然有对账户进一步优化设计、开发挖掘的潜在动力,则能引起市场同业竞争,具有社会效益。(马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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