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率相对较低后期发展空间大
记者:目前,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如何?
董克用:早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就提出,要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改为企业年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充实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对广大职工养老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其核心是基金积累规模仍然较小,覆盖人群仍然较少,待遇水平仍然不高,与养老金体系第二支柱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从规模来看,典型的养老金第二支柱、由雇员、雇主共同缴费建立的完全积累式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美国401k计划,2016年底规模是4.8万亿美元,占美国当年GDP比重为25.8%,是美国养老金第一支柱———联邦养老金规模的1.7倍。目前,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占GDP比重不足2%,仅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的29%,而且大部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没有补充养老保险。
在此背景下,人社部、财政部根据企业年金十多年来的实践,制定《企业年金办法》,在多方面对企业年金相关政策进行修订,对于制度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支独大”难持续均衡发展是必然
记者:企业是我国年金制度贯彻落实的主体,但是现阶段主动参与年金计划的企业,大多都是处于垄断行业的国有大型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民营企业,而小微企业少有问津,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董克用:出现这一现象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原因:
一是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快,覆盖面广,而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还没被充分关注,企业年金的制度设计和多支柱养老金制度体系尚不完善。
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负担过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较高。目前,企业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再建立企业年金会加剧提高人力成本,影响企业的效益。
三是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以来供大于求,企业不愁招不到人。在此背景下,大多数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人力资源的重要性,而企业年金作为一种“细水长流”的福利,对员工能够产生吸引与激励作用。
四是我国职工工资水平不高。本世纪以来特别是2005年以后,我国工资水平才开始加快上涨,劳动力成本加快提升也是近几年出现的。之前由于工资水平较低,职工还存在住房、教育、医疗等压力,所以并没有达到关注并参与企业年金的阶段。
记者:尽管遇到诸多困难,您预测企业年金的未来发展状况如何?
董克用:虽然现在企业年金增长处于瓶颈期,但我们应对企业年金发展持乐观态度:
首先,中国已步入深度老龄化社会。随着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养老金体系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压力将逐步增大。在此背景下,企业年金作为重要的养老金支柱之一,对于改善国民养老保障的意义更为凸显。
其次,我国养老金已实现“十三连涨”,涨幅从2005年起连续多年的10%左右下降至2017年的5.5%。由于我国经济和财政收入从高速增长转为中低速增长,用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支出将受到一定程度制约。因此,从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到三大支柱均衡发展是必然趋势。
最后,我国新增劳动力总量呈下降趋势,面临“招工难”的企业逐渐意识到需要以新的待遇政策来保持职工稳定性,增强企业凝聚力,进而提高生产效率。作为紧随基本养老保险之后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制度会越来越受到重视。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年金制度的背后是企业利润分享机制,而小微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本身经营负担重,人员流动性大,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动力不足也是可以理解的。未来,小微企业职工可以通过参加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以加强这部分人群的养老保障。
体现制度灵活性增强职工获得感
记者:本次出台的《办法》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相比,有哪些变化?这些改变有何意义?
董克用:《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是着力解决养老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增强广大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此次出台的《办法》有四大特点:
首先,《办法》从多方面完善相关政策,将推动企业年金进一步发展。《办法》将企业年金的定义由《试行办法》的“自愿建立”改为“自主建立”,并增加“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表述,淡化企业年金的自愿性质,体现了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导向,有利于调动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此外,《办法》还扩大适用范围,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这样就为一些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比如行业协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年金提供了政策依据,扩大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基础。
其次,《办法》就实践中具体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增强制度灵活性和吸引力。一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段时期亏损,在此情况下确实存在中止缴费的要求,后续经营好转后又存在恢复缴费的动力。就此,《办法》明确企业年金可以中止缴费以及进行补缴的相关政策。二是《办法》还放宽了《试行办法》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允许职工在完全丧失劳动力能力时领取年金。三是《办法》倡导长期领取,允许分次领取,还允许职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更加满足职工个性化领取需求。
再次,《办法》注重与职业年金衔接,有利于建设完善养老金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共同构成我国养老金体系第二支柱,但是由于政策出台时间不同,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办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企业每年缴费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和的12%,这与职业年金保持一致,体现了第二支柱内部制度公平。另外,《办法》还增加了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规定,有利于人才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优化配置与流动。
最后,《办法》兼顾公平和效率,有利于企业年金长远可持续发展。从促进公平角度出发,《办法》明确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超过5倍,这有助于在保持适当激励的基础上,引导企业合理控制差距,防止企业内部出现不公平。《办法》还明确,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可以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全部归属于职工的期限不超过8年,这既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稳定队伍,也明确了职工享有企业年金权益的方式,体现了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公平。
记者:对于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您还有哪些建议?
董克用:在宏观政策方面,为使企业年金制真正普惠广大职工,要调整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从制度层面适当降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让企业更有余力参与到企业年金计划中来。
在政策宣传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宣传企业年金制度,使更多企业认识到年金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作用,将之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重要一环。
在资金管理方面,应改进企业年金绩效考核,提高年金管理效率,确保保值增值。目前,市场上委托人与受托人设定的考核期限过短,而短期考核导向导致投资管理人投资行为短期化,这与养老资金长期投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应通过长期持有、承担风险获得长期回报。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借鉴国际经验,鼓励职工本人参与投资,让职工自主选择投资风格,在既定的风险水平上获得满意的投资收益。
随着我国多支柱养老金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也将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坚实的养老保障。(李浏清)
“为退休加上“双保险”——访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董克用”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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