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标准
按照“小步快走”的方式,以2020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100元为目标,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85元。
二、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省财政平均负担三分之二,市州、县市区财政平均负担三分之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省与市州、县市区财政的具体分担比例仍按湘财预〔2014〕1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调整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之一,请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调整预算支出,确保调标资金按时足额到位。2017年的调标工作要在2017年国庆节前完成,并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鼓励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国家和省最低标准基础上提高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国家和省规定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金额,各地不得冲抵或替代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三)各地要充分利用好本次调标的契机,结合实际开展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同时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达到“保基本”的目标。各地要积极开展领取待遇人员信息联网比对工作和公示,及时核实,处理重复领取待遇人员信息和举报情况,稽核追回多领的养老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17年9月7日
“湖南省关于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66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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