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网社保新闻政策法规社保查询维权案例社保观点社保知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社保问答社保计算器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保知识 > 养老保险 >

海南省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收取利息及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63号)

 字体时间:2018-01-04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收取利息及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涉及的利息及滞纳金的收取,更好地维护职工的社保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收取利息及滞纳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涉及的利息及滞纳金的收取,更好地维护职工的社保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补缴社会保险费收取利息及滞纳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按规定不收滞纳金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月利率为年利率除以12)计收利息。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7月1日后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收利息。
 
    三、加收的滞纳金超出补缴本金数额部分,不予收取。
 
四、按上述规定收取的利息及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31 日

“海南省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收取利息及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63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yanglao/158728.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免责声明】文章采自网友投稿刊登及网络转载,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对文中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仅供读者参考交流。中国社保网是一个公益性质网站。文章版权永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
本文已帮助

最新刊登

1

赞助商链接

猜你喜欢

今日热点

【以案说法】自愿放弃社保,可以吗?

点击排行榜

  • 新闻
  • 观点
  • 政策
  • 案例
  • 知识
  • 办理
  1. 2016事业单位事假、休假、病假的有关政策规定
  2. 2017年上海最新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一览表
  3. 国家医保局: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达93万人次
  4. 社保怎么补交?农村户口的要怎么补交社保费?
  5. 2017年已经到来:社保卡等新规你必须知道
  6. 内蒙古社保卡进度查询
  7. 2016公务员最新级别工资一览表
  8. 个人可以补缴社保吗?个人补缴社保流程
  9. 社保断了需要补交吗?中断之后如何补缴?
  10. 2015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