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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44号)

 字体时间:2017-12-25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通知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总工会

关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和《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琼府〔2015〕65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原则,以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时间节点,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基本退休费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荣誉称号,且在改革前已经退休的工作人员,原有加发的计发办法不变,经费渠道不变。

 

(二)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荣誉称号,符合原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严格执行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5〕5号,以下简称5号文)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且改革后退休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再按比例加发基本退休费,改为一次性发放退休补贴(以下简称一次性补贴)。具体实施范围见附件1。

 

二、发放标准

 

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本人退休时职务(岗位、职务等级、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含特区津贴)×提高的计发比例×192。其中,提高的计发比例,仍按5号文规定增发的比例执行(见附件1)。退休时按原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劳保〔2006〕331号)规定计发退休费(含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提高5%或10%)的比例和按本办法提高的计发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

 

因同一事迹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以最高荣誉称号提高的计发比例计算一次性补贴。

 

三、资金渠道

 

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从原工资渠道列支。其中,属于财政全额供款单位人员,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其他人员所需资金由退休时所在单位承担,同级财政按单位财政供养方式予以补助。

 

四、审核程序

 

符合领取一次性补贴的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由退休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批表》(见附件2),并附上获得荣誉称号的相关材料(包括奖状),分别按以下办法审核及发放:

 

(一)关于待遇领取条件的审核工作,由省公务员局负责。

 

(二)关于对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的审核工作,由在职工资审核部门负责。

 

(三)关于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属于财政全额供款单位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为发放;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人员,由其退休时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五、其他事宜

 

(一)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按原规定享受了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待遇的,要清理后改按本通知规定发放一次性补贴。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本人基本养老金中扣回。

 

(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开发相应的信息系统,切实做好一次性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省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人员范围及计发比例

 

2.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一次

 

性退休补贴审批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总工会

2017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人员范围及计发比例


一、人员范围

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含先进生产者、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
(二)获得的国务院各部委、各行业、各系统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必须是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表彰或是注明享受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

(三)获得中央军委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

(四)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公务员;

(五)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
二、计发比例
(一)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荣誉称号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计发比例为15%;获得一次的,计发比例为10%。
(二)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荣誉称号两次以上的,计发比例为10%;获得一次的,计发比例为5%。
(三)获得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计发比例为15%;获得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计发比例为10%。

附件2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

一次性退休补贴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退休时所在单位

退休时间

居民身份证号码

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

获得荣誉称号名称

退休时根据琼人劳保〔2006〕331号文规定计发的退休费比例

%

计划生育奖励金加发比例

%

获得荣誉称号应提高的计发比例

%

退休时所在

单位意见

省公务员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资审核意见

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

(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1.本表一式三份,单位、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申请报批时,请附获奖相关材料(包括奖状)、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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