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3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操作性,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
1.灵活就业。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单位招用。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二)高校毕业生
1.灵活就业。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自主创业。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小微企业招用。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农村劳动力
1.灵活就业。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单位招用。招用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个人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额度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单位补贴标准。按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三、申请拨付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个人补贴每年度申请拨付一次,单位补贴每季度申请拨付一次。
(一)个人申请拨付
1.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就业创业证》、《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生提供)、《吉林省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申报认定表》(附件1)或《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或带有社保缴费账号的银行交易凭证、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或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接到申请后,将申请人提供的要件扫描上传至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基本信息比对和核实。不符合补贴条件或缺少要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符合补贴条件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签署意见加盖电子印章,系统确认初审通过。
3.复审。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对初审通过人员进行复审。核实无误的,在《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电子印章后,在《就业创业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录入“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政策”以及期限和经办机构、经办人。复审未通过的,系统将作出提示,由初审街道(乡镇)或社区及时通知申请人。
4.拨付。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汇总录入《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3),连同《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具体拨付渠道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二)单位申请拨付
1.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单位,以及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提供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基金缴费专用票据以及单位(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还需提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
2.审核。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将单位(企业)提供的要件扫描上传至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和核实。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告知单位(企业)。符合补贴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录入《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4),并签署意见加盖电子印章,系统确认初审通过。
3.拨付。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汇总录入《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5),连同《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具体拨付渠道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四、需要强调的问题
(一)凡未享受过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符合条件均可自愿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包括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安置),以初次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合并累计计算。
(二)一次性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或以前年度未提出享受补贴申请的,不得补发。
(三)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2年或1年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剩余期限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认定条件及认定证明,另行规定。
(五)省内户籍人员跨地区从事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户籍地或常住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缴费地审核拨付补贴。户籍迁移外省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补贴,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处理。
(六)如在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中出现尚未明确规定的个别情况,由各地自行解决;如出现涉及人数较多或地域性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具体解决办法,经当地政府同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后妥善解决。
(七)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及认定按《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80号)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已认定核准或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按原规定享受完审核年度补贴政策后,剩余期限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政策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附件:1.吉林省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申报认定表
2.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3.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批表
4.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5.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批表
2017年12月11日
抄送: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
附件: |
附件1-5.docx |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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