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
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民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进一步织密扎牢我省社会保障“安全网”,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强化精准发力,遵循统筹城乡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要求,完善社会保险体制机制,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
三、重点任务
(一)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
1.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尚未开展的市县,应积极争取市县政府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五保户、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缴纳全部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已经开展的市县,应于2018年1月1日起,由市县政府普遍为上述困难群体缴纳全部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全省统一的缴费档次的基础上,提高本市县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全省统一的最低缴费档次。
2.对重点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中的三、四级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财政给予50%补助。
3.各类用人单位(含公益性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招用贫困家庭中的“4050”人员或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适时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构,各市县按照《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225号)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提高至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将最高缴费档次提高至每人每年5000元。并及时出台本市县缴费补贴新标准。同时,要着眼长远,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三)减轻贫困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结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做好制度平稳并轨,确保贫困人员保障待遇不降低。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人员住院不设起付线;提高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比例,在省内省级、市县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提高住院患者报销比例,贫困人员参保患者在省内省级、市县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贫困人员参保患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由8000元降至4000元。对贫困人员中已核准的因病致贫返贫患者,通过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提高其医保受益水平。对其他罹患重特大疾病陷入贫困的患者,可采取综合保障措施。对工伤尘肺病患者,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列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四)提高对贫困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完善协议管理,积极探索按人头、按病种等付费方式,促进医疗机构为贫困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主动控制医疗成本,进一步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充分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建立分级诊疗体系,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促进贫困人员就近合理有序就医。依托基本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切实减轻贫困患者垫资压力。
(五)形成对贫困人员优惠政策的有效合力。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充分运用浮动费率政策,促使企业加强工伤预防,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先行支付。
(六)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深入贫困地区、农民工集中的高风险行业、单位和岗位,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政策宣传,推进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行业,探索按项目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统筹协调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措施。
(七)增强贫困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科学整合贫困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贫困地区市县每年要以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岗位、聘用合同工等方式和从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用于充实基层社会保险经办力量。加大基层和贫困地区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培训支持力度,开展“送培训到基层”活动,提高培训层次和质量。组织实施“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将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向基层延伸,打造方便快捷的基层经办平台。
(八)建立全省贫困人员参保信息动态管理系统。把握底数,跟踪服务,精准扶贫。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扶贫部门和民政部门建立贫困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息比对,重点摸清贫困人员和贫困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要建立贫困人员的社会保险台账管理系统,做好人员标识,动态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为实施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提供数据支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重要性,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脱贫攻坚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围绕扶贫大局,创新思路对策,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落实责任,全力抓好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的落实。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民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督促检查,以情况通报、工作信息、实地督查等形式进行督办。对推进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扶贫政策不落实、廉政风险防范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及时纠正,确保完成社会保险扶贫目标任务。
(四)明确工作进度。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扶贫、民政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认真总结社会保险扶贫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形成调度情况报告,推进工作落实。自2017年第四季度开始进行工作调度,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 海南省民政厅
2017年11月8日
“海南省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00号)”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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