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养老保险查询方法有哪些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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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上查询
1.浏览器中搜索“天津养老保险查询”点击**,进入主页面。点击“天津养老保险查询系统”
2.进入到“劳动保障个人信息查询”登录界面,输入你**过的***号、密码、验证码信息,点击登录按钮进入。如果您没有进行**,可以点击右侧的【**】按钮,进入**界面,输入正确的***号、社保账号、两次密码确认后,点击提交。
二、电话查询
拨打天津市社保统一咨询电话12333进行查询,根据语音提示进行操作;
三、办公查询
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号直接到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查询;
天津社保局通讯地址及电话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23030904
通讯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
延伸阅读:天津市养老保险新政策全面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广大参保居民社会保险权益,经2016年2月29日第3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津政发〔2014〕1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65号,以下简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以下简称“老农保”)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衔接
1.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且参保时不满6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参保人员”),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参保人员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人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征地补贴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征地补贴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
3.征地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5年缴费年限,并自本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年度起逐年记载。
4.征地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记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剩余缴费额一次性计入领取待遇年度内。
5.征地参保人员自实际参保年度起15年内不得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超过15年且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可以继续缴费。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征地参保人员已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缴费及利息部分可一次性予以清退,政府补贴、残疾人个人缴费补贴原渠道退回。
6.在外省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征地参保人员,应一次性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7.征地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养老金资金渠道,仍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8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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