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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字体时间:2017-02-0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近日,嘉兴关于申报201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已经出台,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具体内容吧!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关于申报201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4〕47号)精神,为了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征缴,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参保单位申报2017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含南湖、秀洲、经济开发区、港区,下同)职工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作为2017

年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用人单位2月份起可在“嘉兴市社会保障网上服务系统”直接进行网上基数申报。未参加网上申报的单位需按《缴费工资情况表》项目,如实填写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并加盖公章,到我局参保登记管理处进行申报(《缴费工资情况表》可向我局领取)。

二、各参保单位必须在4月25日前完成基数申报,未参加网上申报的单位必须将《缴费工资情况表》和申报软盘一并报送我局,同时附2016年度全年工资报表和地税部门的《嘉兴市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

三、各参保单位应正确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负责。为切实维护职工的知情权,由用人单位申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留存备查样表见附表),并将申报情况公布或告知本人。凡经查实少报、瞒报、虚报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四、2016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我局将从2017年5月起按规定调整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并统一启用新基数。对未按规定申报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2017年1月9日

延伸阅读

嘉兴市本级个体劳动者社保缴费标准调整

近日,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公布了《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本级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对市本级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作出调整。

两类缴费标准有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市本级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包括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月缴费标准(非退休人员)两类。

2017年度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分4档,分别为第一档651元、第二档814元、第三档1628元、第四档2442元。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市社保局按规定比例,每年确定若干档次绝对额(共分4档)供参保人员选择。选择二档以上的必须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选择登记,不作选择的均按第一档标准执行。2010年起选择二档以上标准的,以后年度将自动按首次选择标准执行,如需变更档次,缴费人应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017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月缴费标准为226元。医疗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缴费基数按照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以政府公布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为准。

如何办理参保和缴费登记

市本级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对象为市本级户籍的劳动年龄段内(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在市本级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

市本级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个体工商户及雇工首次参保须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雇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再次参保的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上述提供的证件、合同均需附复印件一份。

个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办理社保参保登记和地税缴纳登记。个体劳动者应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市社保局或各镇、街道社会事业所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分别提供所需材料,填写登记表。在办理参保登记的同时,个体劳动者须到地税机关窗口办理缴费登记,签订《浙江地税电子缴税扣款协议书》。

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由地税机关统一按月征缴。每年2月份起地税机关将通过各相关银行对当年度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实行自动扣缴。缴费人须按照公布的标准将钱及时、足额存入缴费账户(银行卡),避免因无法扣缴造成待遇享受中止等影响。如果本人账户发生变化,须及时到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变更手续,变更缴费人的扣款账户信息,以便能正常进行征缴。

“嘉兴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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