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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企业养老保险费率下调

 字体时间:2017-01-04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四川企业养老保险费率下调,经省政府同意,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低为19%。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6〕1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现就阶段性降低我省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经省政府同意,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低为19%。请各地尽快调整征收系统,确保从2016年5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费率收缴用人单位缴费。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下同)超过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其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不得高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累计结存超过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要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调费率等措施压减过多结存,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继续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大于9个月支付额度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原则上调整到0.5%以内。

三、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全力“稳增长”,切实推进“供给侧”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确保把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及时贯彻到位。同时,要加大扩面征缴力度,严格稽核用人单位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在降低费率的同时,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待遇水平不受影响,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社保体系由“五险一金”组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公积金。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降低社会保险费,研究精简归并“五险一金”。2016年4月14日,人社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明确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费率降低原则,目的是通过调整完善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2016年4月29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四川省财政厅正式下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18号)(下称《通知》)。《通知》共三条,前两条对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做出具体规定,第三条则对此次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做出说明,并对相关工作提出要求和希望。律师针对该《通知》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低为19%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16年5月1日前,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据此,《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低为19%,并要求省内各地尽快调整征收系统,确保从2016年5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费率收缴用人单位缴费。

二、《通知》未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并未涉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应按原缴纳比例执行。目前,成都市企业以其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6.5%;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

三、将另行通知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相关事宜

《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宜另行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职工的费率应当统一。”2016年5月之前,四川省企业缴费比例为1.5%,个人缴费比例0.5%。在相关政策出台前,缴纳比例将保持不变。

四、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调整将视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情况而定

统筹地区也叫统筹单位,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原则上确定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达到一定人口数的县(市)也可以作为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是指一个年度或一定时期内,工伤保险基金累计计算出来的余额数。

《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下同)超过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其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不得高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即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累计结存超过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各统筹地区将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调费率等措施压减过多结存,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5月之前,成都市企业是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缴纳的,5月后的具体标准以通知为准。

五、生育保险费率的调整将以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是否超过9个月而定

《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统筹地区要继续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规定,即生育保险基金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但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5月之前,成都市生育保险基金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5月以后的具体标准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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