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今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100%七个档次,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一经选定,年度内无法变更;缴费比例为20%。
A、今年基数涨至4741.33
据了解,今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100%七个档次,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一经选定,年度内无法变更;缴费比例为20%。西安职介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社保基数是根据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确定,2015年社保基数为4343.25元,今年基数为4741.33元,主要是因为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增长,社保基数相应增加。和去年相比,依然是7个缴费档次不变,但因基数变化每个档次月缴费金额、年缴费金额也发生了变化。
B、首次实现网上缴费
需办理2016年度养老保险可通过网点缴费、网银缴费和自助终端缴费三种形式缴费。网点缴费除西安银行营业网点外,可在建行市内200家网点缴纳社会保险费。据西安职业介绍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为方便档案托管人员缴社保,今年首次开设网银缴费,办事群众可通过西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和门户网站、建行陕西省分行网址等方式,足不出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考虑到老年人出行不便和不会上网缴费的现实困难,在人社大厦二楼业务大厅、永宁社区、秦川社区、唐都花园社区、唐华四棉社区增设了自助缴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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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8%
我国事业单位分布领域广,单位数量多,人员队伍庞大,具有三千多万职工,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加快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促进公平市场竞争环境形成和人才合理流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西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8% 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昨日,西安市政府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这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将告别“免缴费”时代。据了解,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中央驻陕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及相关待遇调整仍由原渠道保障。
计发办法“新人”:发基本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称为“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中人”:增发过渡性养老金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称为“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视同缴费指数表由省上另行制定,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人”:纳入统筹发放
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称为“老人”),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纳入统筹发放,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筹项目由省上另行发文确定。其他未纳入统筹部分继续按原渠道支付。(5月25日中金网)
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全市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特殊情况人员如何对待?
改革后,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规定计发待遇。其个人在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条件的原试点参保单位和个人,全部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对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管理
养老保险费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稽核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数,严格执行全收全支、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格财务、会计制度,不得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列支与养老保险支出无关的任何费用,决不允许发生基金流失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发展,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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