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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关系移交至社保

 字体时间:2016-10-12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11月起,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都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保卡进行发放。

海南省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关系移交至社保

昨日,记者从海南省社保局获悉,我省机关以及参公管理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已经全部移交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已经从9月份开始向退休公务人员发放养老金,截至9月底,社保经办机构已经向全省2.3万退休公务人员发放了1.3亿(含补发1-8月上调金额)养老金。

据悉,目前,海南机关事业单位共有退休人员10.9万人,其中退休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退休人员共2.3万人。记者了解到,截至9月,海南机关以及参公管理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基本信息已经全部移交至社保经办机构,日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全部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保卡进行核发。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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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经社保卡发放 3118人未领卡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将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截至6月末,我省已发行社保卡480万张,覆盖全省参保人群的8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社保卡在社保领域的参保身份凭证功能、就医结算功能、待遇发放功能正在逐步推进;社保卡在金融领域的跨行取款优惠、存款利率优惠、加油优惠、定点商户优惠等优惠措施为参保人带来很多实惠,“一卡多用、一卡通用”功能和“便民利民惠民”目标逐步实现。

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正在全面实施,按照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今年9月份统一通过社保卡发放。据了解,截止6月末全省仍有3118名(退休2597人,离休521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尚未申领社保卡,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原离退休人员。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时准确发放,我省社保部门已启动社保卡紧急申领工作。尚未申领社保卡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可持相关证件到参保地社保卡管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一周内即可领取到社保卡,居住外省或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委托申领或由所在单位统一申领。

1、申领社保卡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近期1寸白底彩色标准照片,到参保地社保卡管理中心办理;代理申请需持双方身份证件原件,详询:12333。

2、社保卡需激活后方可正常办理金融业务,须本人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保卡到就近海南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网点办理,24小时服务热线:96588。

哪些人员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到海口?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按规定在海口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登记)和缴社保费后可转:在省外就业并参保的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海口市)就业参保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海口市,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领取条件,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海口市)时,如果有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可转到满10年的参保地,如果所有参保地都不满10年,转到户籍所在地(海口市)。

转养老保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需要如下证件及材料:参保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审核,复印件用于存档);女40岁以上或男50岁以上需提供户口本;如用人单位代为办理,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审核,复印件用存档);如个人代为办理需提供参保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海南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范围

本省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在依法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就业的人员

(二)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后,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在城镇用人单位中再就业的人员

(三)在确无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用人单位中就业或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

(四)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未在城镇用人单位中就业、但有合法劳动收入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

(一)本办法第一条第一、四项规定范围的人员,依据《细则》第十二条,按下列档次选择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1.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相同费率缴纳

2.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8%缴纳

3.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1%缴纳。

第一项规定范围的人员,雇主应缴部分可由雇员垫付,雇员有权要求雇主补偿。

(二)本办法第一条第二、三项规定范围的人员,按照《条例》及《细则》规定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相同费率缴纳;其中第三项规定范围的人员,单位应缴部分可由个人垫付,个人有权要求单位补偿。

(三)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四)缴费基数由个人在《条例》或《细则》规定的缴费工资收入上下限之间申报,一年一定。

(五)养老保险费可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缴纳一次;可采用现金、转帐方式缴纳。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一)以个人身份参保、以前从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时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1.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相同费率缴费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2.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8%缴费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3.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1%缴费的,按月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

上列各类人员退休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一次性支付个人全部缴费的本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以前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相同费率缴费的,退休时,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退休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条例》规定标准一次性计发养老金,并一次性支付个人全部缴费的本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以个人身份参保、以前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按18%比例缴费的,退休时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1.以前的缴费年限已达到《条例》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支付丧葬费,但不支付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2.以前的缴费年限和此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3.以前的缴费年限和此后的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条例》规定标准一次性计发养老金,并一次性支付个人全部缴费的本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以个人身份参保、以前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按11%比例缴费的,退休时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其中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基数,采用按11%费率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以前的缴费年限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支付丧葬费

3.按11%费率缴费的人员,以前的缴费年限和此后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条例》规定标准一次性计发养老金,并一次性支付个人全部缴费的本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按18%或11%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规定改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相同费率缴费的,退休时,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1.缴费年限累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按18%或11%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分帐处理,先扣除应记入社会共济帐户的金额,余额记入其个人帐户,然后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2.缴费年限累计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个人全部缴费的本息退还本人,并按《条例》规定计发一次性养老金。

(六)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死亡、迁离本省或到境外定居的,个人全部缴费的本息余额予以退还或继承。本办法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范围的人员,个人垫缴部分的本息不予退还或继承。

海南原养老保险权益的处理

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前,已经按国家和本省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原有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含按《条例》及《细则》规定视同为缴费年限的原工龄),继续承认,退休时用以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海南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与给付

按本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时,由本人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件等资料。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的人员,应当提供本人人事档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邮局或其他社会组织,直接向退休人员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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