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任务有效落实,海西州委、州政府围绕重点任务推进和进度节点要求,持续强化督导检查力度。
2016西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结合不同岗位工作需求,分层逐级开展业务培训,有效提升了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深入开展摸底调查,对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制工人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详细测算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财政负担等数据,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有序推进数据采集工作,在实行各参保单位专人负责的基础上,采取地区分片包干、跟踪指导服务等方式,全面掌握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基础数据采集工作动态。全州各级人社部门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顺利完成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向社保经办机构平稳移交工作,4月份全面实现了退休人员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6月初,全面完成了7483名改革前退休人员的增资工作,并将增资部分及时足额发放至退休人员账户中。
此外,还按照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流程,进一步规范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关系接续、核定支付等各环节工作,在州行政服务中心社保服务窗口设置《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经办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协调合作银行进一步缩短基金征缴和养老金发放办理时限,不断提升社保业务精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分离→合并→分离的过程。1955 年12 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使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1958 年3 月,国务院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合并;1978 年6 月,国务院发布文件分别规定了干部和工人的离、退休制度,从而将自1958 年起干部和工人实行的统一退休退职办法重新分成两个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和1982 年4 月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共同构建了老干部离休制度;1993 年8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做了较大修改和调整,公务员不需要为养老缴纳任何费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是:
(1)养老保险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
(2)保障水平高。无论是名义替代率还是实际替代率都高于企业;
(3)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完全由财政负担。
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和法规相配套,各地区根据自身的财政收入状况自行其是,致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相衔接,而且事业单位彼此之间差距明显。
关于养老金计发办法:
计发办法改革是这次改革的关键。
为了更好地保证改革前后的待遇有效衔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计发办法。
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再加上职业年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本人个人账户累计本息,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也就是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本次改革还设定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改革后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高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发放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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