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社厅公布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暂行办法》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征收程序进行了明确。
据悉,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暂适用该办法。深圳市可自行制定本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办法。
该《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或者注销等登记手续。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为单位办理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规定,核定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缴费基数和缴费月数变更、人员增减变动等业务。
地方税务机关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额进行征收,及时将已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当日或次日及时足额划解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表证单书,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提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信息统一由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向省地税局提供。
该《暂行办法》同时明确,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按时足额缴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职业年金缴费参照该办法征收,按规定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相关知识
广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正式落地
日前,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对改革的范围、缴费和待遇、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
重点政策
一、改革的范围
机关及参公管理单位、行政类、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缴纳。
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费。
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四、基金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缴费工资之和的12%转移基金。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六、职业年金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个人、单位分别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4%、8%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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