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出台,具体有哪些新内容?下面跟中国社保网小编来看看!
日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4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这是我市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我区将于2月份出台配套《实施意见》。
该《意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任务目标、参保范围、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待遇计发及调整、领取条件、丧葬补助金、转移接续、制度衔接、基金管理监督、经办服务等作了明确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重点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提高参保缴费档次。个人缴费标准由最高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共设100元至3000元15个档次,取消了200元的缴费档次,规定除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可选择100元的缴费档次外,其他参保人员每年缴费不得低于300元。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是统一缴费补贴标准。市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城南新区对参保人员缴费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选择1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选择3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选择500-9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1000-12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选择1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是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并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市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城南新区参保人员死亡的,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1300元。
四是明确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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