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鞍山市人社局了解到,市政府日前下发了通知,从今年12月1日起,对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调整,规定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005年5月1日, 《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正式实施,第11条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从1996年起计算,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个人补缴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此次调整内容为,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按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据了解,马鞍山市区、当涂县、和县和含山县分别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各县和市区制度各不相同,独立运行。目前,市区被征地农民月基础养老保障金标准为300元,当涂县为160元,和县、含山县为140元。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14.18万人,按月领取保障金3.69万人,其中,市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约7.55万人,按月领取保障金约2.24万人。今年1-10月份共发放保障金7500万元,预计全年发放1.10亿元, “十二五”期间累计发放4亿元,实现了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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