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实现“六统一”
社会保险各项政策的调整关系着千家万户。从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截至目前通辽市五项社会保险参保296万人次,征缴基金12.67亿元,享受待遇人数49.84万人,落实各项待遇27.72亿元。为了确保各项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通辽市落实并制定一系列新政,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纠正违规资金20余万元
40多万名享受待遇城乡居民
进行资格认证
记者采访了解到,今年通辽市加强基金监管制度建设,将所有社保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基金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确保社保基金专款专用。目前开展挂床、违规收治患者等各类检查12次,纠正违规资金20余万元。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险全部启用自治区统一的信息系统经办业务,每月1—10日定期对监管软件的预警信息和基础数据进行分析和研判,及时发现风险点,实现对五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全过程的网络监控。对发现的问题,由审计监督科下发《社保基金网络监督核查通知书》限期整改。同时,将享受待遇人员作为监督的重点人群。今年,人社部门对全市40多万名享受待遇城乡居民进行了资格认证,通过采集指纹等现场认证等方式,控制多领、冒领现象发生,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将全面实现“六统一”
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自治区政府于近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试行)》(内政发[2009]78号文件)同时废止。《新办法》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全面实现六个“统一”。
分别为统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如高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则可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自治区范围内所有的参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统一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统一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并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统一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和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统一自治区职工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各盟市、旗县区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照自治区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办理业务。
记者采访了解到,全面实现自治区级统筹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将有“四大”变化。分别为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由原来的“单基数”转为现在的“双基数”,即参保单位缴费由原来的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变为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和待遇计发由原来的以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转变为以自治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的范围,由原来的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提高到60%—300%;自治区所有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都直接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由自治区统一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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