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开始办理
从8月3日起,我市被征地农民可办理20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由于自治区对相关政策作出部分调整,缴费标准相应变动,被征地农民可根据个人情况缴费参保。
据市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904元)的60%、70%、80%、90%、100%五个档次选择缴费基数,应缴总额依次为5623.2元/年、 6559.2元/年、7495.2元/年、8433.6元/年、9369.6元/年,其中个人缴费额为应缴总额减去政府补贴额。政府补贴金额为: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0%×40%×月数。
根据调整后的相关政策,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如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继续按年缴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如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原已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按规定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参考以下方案作出选择:继续按年缴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规定年限(累计缴费15年)后享受退休待遇;将已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办理一次性待遇支付手续,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选择暂缓缴费,待自治区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后,再视情况做决定。
市社保局提醒,被征地农民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比较具体,相应的手续要求各有不同,有意申办者可向该局相关业务科室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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