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陕人发[1998]37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令)等规定,我处将从即日起开展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年审工作。有关工作安排和办事步骤如下:
(在高新区办理业务的参保单位,还可登陆西安高新区社保业务网(请点此查看),进一步了解高新区年审工作安排。)
一、年审范围
1、2015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凡在西安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均须办理年审。
二、年审内容:
1、对2015年度缴费基数进行年审;
2、对2014年12月31日之前参保登记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及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年审(该项年审工作拟采用网上审核,具体时间安排及办事规程待上级批准后另行公告)。
二、年审时间
2015年度缴费基数年审,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有职工需在2015年7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待遇计算、养老保险转移等手续的参保单位,可优先在2015年7月31日前年审;无上述情况的参保单位可适当推迟到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年审。
重要提示:
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批,于2015年退休的人员,在2015年10月10日前办理了退休费发放手续的,可从批准退休的次月领取退休费。超过10月10日,按陕劳社发[2002]77号文规定执行。
2015年1月1日至本单位年审前有在职人员非因公死亡的,其申报的缴费基数若高于2606元,必须出具该职工2014年度发放工资情况的原始资料,并填写《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有关项目审核单》(请点击下载)在年审时一并提交,否则不能办理抚恤金领取业务。
三、年审模式
为方便参保单位,基数审核采取“网上预约申办、窗口一次办结”的经办模式。
参保单位上传缴费基数、预约审核时间、变更登记信息、申报人员增减、查询办理结果均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自助办理(具体操作办法,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培训视频》学习(点击此处下载));报审书面年审资料和办理结账手续可在经办机构服务窗口一次办结。
四、年审地址
用人单位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地址(请点此查看详情,有更新)
五、法规摘要(请点此查看详情,有更新)
六、年审步骤
第一步:准备资料
基数审核(请点此查看详情)
第二步:网上服务平台用户注册及培训资料下载
(一)网上服务平台新用户注册(已经注册的参保单位可忽略此步骤):
西安市市本级参保单位,若未注册陕西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需填写《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网上服务信息系统用户承诺书》(请点击下载) ,并携带经办人联系卡、身份原件,到三楼服务大厅1-2号窗口进行注册。西安市各区县参保单位到各自所在经办机构注册。
(二)电子证书下载
已注册的单位登录网上服务平台,如果提示电子证书过期,请下载安装新的证书(请点击下载)。
(三)登录及使用:
登录地址:https://sbwsfw.sn12333.gov.cn/
了解学习《网上服务平台培训视频》 下载地址(请点击下载)
温馨提示:
1、在市本级参保的单位遗忘网上用户名和密码,须携带经办人联系卡、身份证原件到三楼服务大厅1-2号窗口办理重置密码手续。
2、在市本级参保的单位同时变更经办人并重置密码,还须填写《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首先,到三楼服务大厅交回原经办人的联系卡(若原卡遗失,须提交书面声明,说明遗失原因,声明遗失后果由参保单位自负),办理经办人信息变更手续;然后,携带新经办人联系卡、身份证原件、《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网上服务信息系统操作人员实名注册申请表》(承诺书最后一页)在三楼服务大厅1-2号窗口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3、在区县参保的单位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上述业务。
第三步: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按照《网上服务平台培训视频》进行操作,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向经办机构上报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信息。
第四步:社保审核
参保单位携带有关年审资料前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基数审核。
第五步:办理结账
参保单位可在第三步“网上申报”的同时,按照《网上服务平台培训视频》演示进行操作,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结账准备,逐月统计出年审前各月应缴费人数、应缴费基数、应缴费金额;待第四步“社保审核”完成后,由经办机构进行应缴费情况核定和已缴费情况核对,并进行财务结算处理。
基数申报须携带的资料:
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和工资总额情况,按照社会保险书面稽核的要求,参保单位必须向经办机构提供可以反映职工人数和工资发放信息的各类报表、册页、账页等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参保单位须携带这些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打印件(复印件、打印件须加盖参保单位公章)。经办机构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打印件。
(一)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2015年首月的缴费人数,不同类型的参保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提供反映职工缴费人数信息的资料。(例如,2014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2014年度《工资基金手册》、2014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2015年首次缴费月的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汇总表等)。
(二)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2014年的工资总额,参保单位必须提供2014年度“职工薪酬”总账账簿及其明细账。(未按企业会计制度设立“职工薪酬”等薪酬核算账户的参保单位,应提供反映上年职工薪酬支付情况的其他相关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并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的内容应包括:每笔劳动报酬的支付日期、记账凭证号、支付情况摘要、列支科目名称和支付金额。)
(三)参保单位为非独立核算单位,须携带本单位设立或成立的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出具上级单位确认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情况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四)参保单位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须出具参保人员及其工资发放情况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证明单位性质的书面资料;
(五)由上级单位统一编制财务报表而下级单位却分别独立参保的,应由上级单位统一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上级单位公章),各参保单位应共同前来经办机构进行缴费基数审核;
(六)因劳动关系紧密关联而劳动报酬相互代发的各参保单位,应统一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各参保单位公章),各参保单位应共同前来经办机构进行缴费基数审核;
重要提示: 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2119元(文件下载)。2015年度养老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4343.25元。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3029.75元)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605.95元)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为便于计算并避免参保单位缴费金额与经办机构信息系统结账金额不一致,建议参保单位上报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时,遇小数进位到元的整数位。如果取整数位,月平均缴费基数的60%最少要按2606元、月平均缴费基数的300%最多要按13029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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