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广大城乡参保居民:
根据甬政发〔2015〕1号文件《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政策在原来的基础上,补缴政策有了较大调整变化,涉及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为此,现将有关补缴事项以及参保人员需要注意的问题公告如下:
《实施意见》规定,201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保的,如果到达60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的,须一次性补足到15年。包括被征地保障人员,也需要缴费参保满15年,才能叠加享受城乡居保待遇。《实施意见》规定,从2016年1月起,仅对按年缴费的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员如因中断缴费或缴费不足15年需补缴的,补缴年限部分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现行的政府补贴标准为:缴费标准在100元、300元的,政府补贴60元/年;缴费标准在500元、800元、1100元的,政府补贴200元/年;缴费标准在1400元、1700元、2000元的,政府补贴300元/年。
考虑到新老政策之间的平稳衔接,对2010年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未逐年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只要在2015年12月23日前(因银行托收问题,参保居民应尽量提早办理)办理补缴的,仍可按原规定(甬政发〔2009〕91号)的标准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甬政发〔2009〕91号规定的政府补贴标准为缴费11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11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在持有效证件期间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仍给予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以上公告内容,涉及到参保人切身利益,请务必引起重视,及时参保并办理补缴手续,并在缴费的信用社存折(卡)内存入足额的款项,以免扣款不成功利益受损。如有疑惑,可向街道(镇)和区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北仑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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