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两个文件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出台,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涉及人群:
两类,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这些人员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生涯中,可能在两种制度中都参保缴费,需要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注意三点: 1、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能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2、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3、目前允许参保人员在省内既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转移条件: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衔接时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也就是说,制度衔接时点为最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若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则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若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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