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关部门了解到,《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从即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强制执行”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职工和用人单位要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职工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纳部分必须按时缴纳,逾期要收滞纳金,并且可以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划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且未提供担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迟延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办法加收滞纳金外,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自主据实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不能按照规定期限缴费的,可以向省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申请,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对缓缴的费款免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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