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提高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为做好我省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二、对象范围
具体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2014年7月1日以前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4年7月起增加基础养老金;2014年7月1日以后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从享受待遇之月起增加基础养老金。
三、相关要求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要摸清底数,核实人数,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要搞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切实把好事办好。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长期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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