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局发〔2015〕17号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及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和标准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35元;自2015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235元调整为245元。
(二)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95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由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10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115元。
三、所需资金
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原资金渠道筹集并发放。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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