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38岁,在河北保定一家国有企业工作。1992年我和贾某结婚。因为忍受不了丈夫感情出轨,2007年6月,我到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分割房子、存款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夫妻共同财产。8月,一次法庭辩论后,同事告诉我,养老保险金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而贾某的养老保险金比我多许多。我想增加诉讼请求,却遭到了拒绝。法院同意分割住房公积金,却不同意分割双方的养老保险金。法官告诉我,本地从来没有判过分割养老保险金,也没法执行,所以不同意分割。我很茫然,请告诉我,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到底能不能分呢?
【专家解答】
增加诉讼请求,应该在法庭辩论之前。你想增加诉讼请求时,虽然还没有判决,但原被告双方已经就原来的诉讼请求进行了辩论。这个时候,如果想要起诉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就只能另行起诉了。
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条已经明确,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养老保险金是指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也就是指男女双方退休后,实际拿到的或出于其他原因应该拿到的。应当取得,并不包括预期取得的意思。换言之,这里关于养老保险金的规定,是针对老年人婚姻做出的。本案中,你和贾某都显然没有到达退休年龄,也都没有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就不应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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