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们在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中发现,农民投保意识不强、热情不高,保险金征缴额自1998年以来呈逐年下降趋势,有的县(市)基本处于停顿状态,亟待引起重视。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保费征收标准设计不科学。1995年以来,国务院、省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要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制度的文件规定。各地均根据当地实际,相继补充出台了一些具体措施和办法。保费征集标准采取最低额50元,最高额上不封顶的缴费方式。这样很多农民选择最低额进行投保,待到领取养老金时,要想解决农民的基本养老生活需要,只能是杯水车薪。由于农民投了养老保险而又得不到养老保障,反映不出国家社会保障的作用,所以不能真正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二是操作模式脱离农村实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办法,实行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其补助的兑现能力和享受对象,受集体或企业经济限制。这样导致了农民个人账户中基金积累完全是农民个人的储蓄积累,自己交钱自己养老。体现不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性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也挫伤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三是思想认识不统一。一些政府部门着眼于局部利益,对农保工作认识不够,宣传工作不到位,为了完成养老金征集金额,直接以摊派的形式,把任务分解到乡镇,乡镇再分解到村组,村组再分解到农民个人。这种做法违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使农民本来就不高的投保积极性又大打折扣。
农村养老保险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一项大事业。因此,我们建议:1?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农保工作,调整现有政策,建立和改善符合农保基金步入良性循环轨道的法规政策环境。2?农民对投保的积极性不高,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花大力气宣传,科学、合理地确定缴纳保费及支付养老金的标准,以求从根本上转变农民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3?在充分体现养老保障根本目的前提下,投保率要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消费水平相适合,实行差别费率,由农民根据支付能力自主选择保险等级,从而有效地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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