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日前,市人社局、财政局下发通知规定,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我市户籍城乡居民,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记者了解到,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我市户籍城乡居民或持有我市公安机关核发居住证居民 (不含在校学生),本人自愿,可以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据工作人员介绍,此类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缴费确有困难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由本人自主申报确定。
根据省有关规定,参保人员不得以个体身份往前追溯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同一时间不得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按照人社部有关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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