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可随户籍跨省转移
2月9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了解到,日前兰州市政府下发《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选择不同缴费标准,省、市、县三级财政将给与不同的补贴;此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可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其中选择500元及以上个人缴费的省级政府补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解读
缴费标准:个人缴费共分12档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此外,根据规定,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不同档次补贴各有标准
省、市、县(区)级财政统一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选择100元400元档次缴费的,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5元。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财政分别按照档次每人每年补贴10元、20元、30元、40元,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5元、10元、15元、20元。
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省级、市级、县(区)级财政分别给予补贴。
其中,选择500元-1000元档次的,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6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50元,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5元;
选择1500元档次的,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6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60元,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
选择2000元档次的,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6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70元,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
关系转移:缴费期间随户籍可跨省市区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优待补贴: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共分三档
根据规定,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缴费特困群体,由县、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100元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对城乡居民中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由县、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100元为其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
此外,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60元,省级财政承担100元,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元,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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