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意见
1月26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日前,省民政厅、甘肃保监局、省老龄办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保障范围等事项。
《意见》指出,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主要保障以下方面:意外伤残或身故责任;意外医疗责任;法律费用;第三者责任;骨折或残疾用具;住院津贴;紧急救援。此外,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实行自愿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全省范围内的城市各类公办、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保险费用方面是,对自愿参保的养老服务机构,由省民政厅按照“三统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谈判或打包招标,选择1至3家承保机构,确定保险费用标准,并下发具体的工作方案。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及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统一保险方案,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为引导和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参与责任保险,对床位达到5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参保费用,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20%给予补助(不参保的不予补助),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在各机构保费到位后直接划拨保险公司。市县可通过争取当地财政或福彩公益金安排,对养老服务机构参保给予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获得的运营补贴资金,可用于支付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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