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巴安监[2008]16号
各科室、监察支队:
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依法治州,对于实现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认真开展自治州“法治六进”活动,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科室、执法人员的职权和责任,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现将《巴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三月十日
巴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行政许可(共8项)
一、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一)实施机构:宣教科
受理岗位:章红军
审查岗位责任人:巴泰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军生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许可程序
1.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条件: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2.受理与审查
受理部门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查:
(一)新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1.参加培训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2.职业健康资格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3.本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登记表(到取得资质的培训机构填写)。
(二)操作证复审:1.职业健康资格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3.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登记表(到取得资质的培训机构填写)。
审查合格的,告知培训单位;审查不合格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或单位,同时告知所缺材料。
3.培训:符合条件的,由培训单位组织理论和实践培训。
4.考核发证或考核审验:考核合格的,发放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考核不合格的,告知补考事项。
5.办理时限:培训学时详见各工种培训要求;考核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发证。
6.培训案卷归档:根据归档要求,将案卷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一)实施机构:宣教科
受理岗位:章红军
审查岗位责任人:巴泰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军生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许可程序
1.申请: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条件: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安全管理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文化程度符合工作要求,具有相应行业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2.受理与审查
受理部门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查:
(一)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1.参加培训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2.本人二寸免冠照片2张;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登记表(到取得资质的培训机构填写)。
(二)资格证复审: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2.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复审登记表(到取得资质的培训机构填写)。
审查合格的,告知培训单位;审查不合格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或单位,同时告知所缺材料。
3.培训:符合条件的,由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4.考核发证或考核审验:考核合格的,发放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考核不合格的,告知补考事项。
5.办理时限:培训学时详见各工种培训要求;考核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发证。
6.培训案卷归档:根据归档要求,将案卷装订成册,交办公室归档管理。
三、一般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
(一)实施机构:综合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王晓芬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跃明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江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许可程序
1.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审查:(1)受理中介机构评审申请;(2)组织专家审查;(3)出具审查意见。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审查:(1)受理中介机构评审申请;(2)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出具专家现场验收评估意见;(3)组织专家审查验收评价报告;(4)出具验收审查意见。
3.案卷归档: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归档要求,将案卷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四、非煤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审查:
(一)实施机构:矿山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艾拜布拉
审查岗位责任人:郭军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军生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许可程序
1.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1)受理中介机构评审申请;(2)组织专家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3)出具同意备案意见表。
2.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审查:(1)受理中介机构评审申请;(2)组织专家审查(复审);(3)出具审查批复意见。
3.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审查:(1)受理中介机构评审申请;(2)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出具专家现场验收评估意见;(3)组织专家对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审查;(4)出具验收审查意见。
4.案卷归档:根据归档要求,将案卷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立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核。
(一)实施机构:危化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宇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斐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江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当场受理,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审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形式,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补正全部内容材料。
2.审查,除书面材料外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核查。
3.决定: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自治区发证。
4.案卷归档:根据归档要求,将案卷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
(一)实施机构:危化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宇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斐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江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2)安全评价报告;(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7)经营成品油的须出具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2.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法定的形式,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当场接受;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证机关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依法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4.决定: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内)。
5.颁发证书:发证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
6.案卷归档:根据归档要求,将案卷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
(一)实施机构:危化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张宇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斐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江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下列材料:(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2)安全评价报告;(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法定的形式,发证机关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证机关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依法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经营、储存场所进行审查核实。
4.决定: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内)。
5.颁发证书:发证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
6.案卷归档:根据归档要求,将案卷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八、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咨询机构资质认可(煤矿安全除外)初审
(一)实施机构:宣教科
受理岗位:章红军
审查岗位责任人:巴泰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军生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许可程序
1.申请:中介机构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2.受理与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法定的形式,中介机构审核机关当场接受,并报自治区发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核机关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依法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4.决定: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内)。
5.许可申报:审核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自治区申报发证。
6.案卷归档:根据归档要求,将案卷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行政处罚(共9项)
一、对安全培训、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一)实施机构:综合科、危化科、宣教科、矿山科、监察支队
受理岗位:王晓芬、张宇、章红军、艾拜布拉、张晖等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跃明、王斐、巴泰、郭军、岳向前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江、王军生、邱生桥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执法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必须符合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现场调查:在处罚现场,行政执法2名以上人员发现违法事实且可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情况,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现场调查笔录。经核实,认为不需要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
2.处罚决定及送达:经核实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二份,按要求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
3.执行: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场收缴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当场收缴罚款的案件,当事人逾期未自行缴纳罚款,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自决定做出后5日内在局办公室备案。
5.归档: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执法人员整理案卷后归档管理。
二、在劳动防护用品监管方面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一)实施机构:监察支队
受理岗位:张晖、巴依尔、杨志翔
审查岗位责任人:岳向前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邱生桥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执法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必须是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现场调查:在处罚现场,行政执法2名以上人员发现违法事实且可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情况,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核实,认为不需要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
2.处罚决定及送达:经核实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要求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
3.执行: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场收缴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当场收缴罚款的案件,当事人逾期未自行缴纳罚款,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自决定做出后5日内在局办公室备案。
5.归档: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执法人员整理案卷后归档管理。
三、非煤矿山、冶金、建材、地质等行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一)实施机构:综合科、矿山科、监察支队
受理岗位:王晓芬、艾拜布拉、张晖等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跃明、郭军、岳向前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江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执法程序
1.审查立案:接到事故报告后,由综合科牵头,协调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局监察支队、矿山科确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在初步了解事故概略情况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单位人员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现场勘察和向现场有关人员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2名以上调查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的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并且制作规范、清楚;调查取证结束后,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移送司法机关:调查组认定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时,经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处罚决定审批:根据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一般案件,由承办人提出处罚意见,局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由局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5.送达告知书:承办人根据审批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对应当举行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6.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承办人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将记录经当事人核实签名后放入案卷中,并对陈述申辩的内容进行复核,承办人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出加重处罚意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局办公室具体承办,由具备听证主持人资格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7.制作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承办人应当根据局主管领导意见或案审会集体讨论的处罚决定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必须规范制作。按要求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
8.限期履行: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事项的,承办人填写《罚款催缴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当事人90日内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事项的,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归档: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承办人整理案卷归档管理。
四、非煤矿山、冶金、建材、地质等行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一)实施机构:矿山科、监察支队
受理岗位:艾拜布拉、张辉等
审查岗位责任人:郭军、岳向前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军生、邱生桥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执法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必须符合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现场调查:在处罚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事实且可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情况,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核实,认为不需要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
2.处罚决定及送达:经核实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要求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
3.执行: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场收缴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当场收缴罚款的案件,当事人逾期未自行缴纳罚款,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自决定做出后5日内在局办公室备案。
5.归档: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执法人员整理案卷后归档管理。
五、烟花爆竹、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商贸、仓储、市政工程、公用事业以及高空作业等行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一)实施机构:综合科、危化科、监察支队
受理岗位:王晓芬、张宇、张辉等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跃明、王斐、岳向前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江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执法程序
1.审查立案:接到事故报告后,由综合科牵头,协调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局监察支队、危化科确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初步核实事故情况后,需立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必须两名以上承办人员,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的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并且制作规范、清楚;调查取证结束后,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调查取证须于10日内完成。
3.不予处罚:承办人认为不需要处罚的,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予以结案、归档。
4.移送司法机关:承办人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犯罪嫌疑的,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处罚决定审批:承办人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认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局主管领导批准。
一般案件,由承办人提出处罚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主管领导批准。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由局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告知书:承办人根据审批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对应当举行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7.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承办人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将记录经当事人核实签名后放入案卷中,并对陈述申辩的内容进行复核,承办人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出加重处罚意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局办公室具体承办,由具备听证主持人资格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8.制作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承办人应当根据局主管领导意见或案审会集体讨论的处罚决定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必须规范制作。按要求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
9.限期履行: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事项的,承办人填写《罚款催缴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0.执行:当事人90日内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事项的,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1.归档: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承办人整理案卷归档管理。
六、烟花爆竹、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商贸、仓储、市政工程、公用事业以及高空作业等行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一)实施机构:危化科、综合科、监察支队
受理岗位:张宇、王晓芬、张辉等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斐、张跃明、岳向前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江、邱生桥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执法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必须符合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现场调查:在处罚现场,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事实且可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情况,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核实,认为不需要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
2.处罚决定及送达:经核实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要求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
3.执行: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场收缴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当场收缴罚款的案件,当事人逾期未自行缴纳罚款,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自决定做出后5日内在局办公室备案。
5.归档: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执法人员整理案卷后归档管理。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医药和其它化工等行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一)实施机构:综合科、危化科、监察支队
受理岗位:王晓芬、张宇、张辉等
审查岗位责任人:张跃明、王斐、岳向前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江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执法程序
1.审查立案:接到事故报告后,由综合科牵头,协调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局监察支队、危化科确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初步核实事故情况后,需立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2.调查取证:必须两名以上承办人员,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的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并且制作规范、清楚;调查取证结束后,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调查取证须于10日内完成。
3.不予处罚:承办人认为不需要处罚的,经局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予以结案、归档。
4.移送司法机关:承办人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经局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处罚决定审批:承办人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认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批准。
一般案件,由承办人提出处罚意见,局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由局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告知书:承办人根据审批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对应当举行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7.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承办人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将记录经当事人核实签名后放入案卷中,并对陈述申辩的内容进行复核,承办人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出加重处罚意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局办公室具体承办,由具备听证主持人资格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8.制作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承办人应当根据局主管领导意见或案审会集体讨论的处罚决定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必须规范制作。按要求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
9.限期履行: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事项的,承办人填写《罚款催缴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0.执行:当事人90日内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事项的,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1.归档: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承办人整理案卷归档管理。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医药和其它化工等行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一)实施机构:危化科、监察支队
受理岗位:张宇、张辉等
审查岗位责任人:王斐、岳向前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王江、邱生桥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执法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必须符合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现场调查:在处罚现场,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事实且可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情况,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核实,认为不需要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
2.处罚决定及送达:经核实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要求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
3.执行: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场收缴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当场收缴罚款的案件,当事人逾期未自行缴纳罚款,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自决定做出后5日内在局办公室备案。
5.归档: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执法人员整理案卷后归档管理。
九、所有行业及领域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
(一)实施机构:监察支队
受理岗位:张辉、巴依尔、杨志翔
审查岗位责任人:岳向前
(二)审核机构:办公室
审核岗位责任人:刘新强
(三)决定机关: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管岗位责任人:邱生桥
决定岗位责任人:倪辉
(四)执法程序
1.审查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监察支队应当确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初步核实违法事实的存在后,需立案的,应在3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监察支队支队长审核,报分管支队副局长审批。
2.调查取证:必须两名以上承办人员,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的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并且制作规范、清楚,调查取证须于1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分管支队副局长批准后可延长10日。
3.案件审查:调查取证结束后,承办人员应规范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对于事实清楚,依据充足的案件,承办人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呈批表。一般案件,由承办人提出处罚意见,经支队长同意后,由局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批准;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由局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承办人认为不需要处罚的,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予以结案、归档。承办人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经局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处罚告知:承办人根据审批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听取陈述申辩和听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承办人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如实记录后经当事人核实签名后放入案卷中,并对陈述申辩的内容进行复核和补充调查。承办人员应根据复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支队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批准。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应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听证的由局办公室具体承办,由具备听证主持人资格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6.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3日内未提出听证要求的,或陈述申辩复核工作完毕,或已按听证意见办理完毕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规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批准。
7.送达: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承办人员应按要求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
8.限期履行:送达决定书时,承办人员应提示被处罚当事人15日内履行缴款义务,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事项的,承办人填写《罚款催缴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当事人三个月内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事项的,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归档: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承办人整理案卷后归档管理。
行政强制(共6项)
一、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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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