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明确退休申请 四种情况街道办养老保险
为保障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青岛市人社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退休申报等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退休申报工作以及业务经办范围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根据《通知》,参加了青岛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养老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凡是没有单位管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论是否处于参保状态,是否办理失业登记或档案移交等,均应到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退休。其中,因各种原因超过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满50周岁后失业的女干部),以及在外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满10年符合回本市办理退休的本市户籍人员,也应到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退休。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受理的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养老保险相关待遇事宜;二是职工退休时有单位管理,死亡时因原单位已不存在等原因无单位管理的,死亡后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养老保险待遇事宜;三是职工退休后异地居住死亡且无单位管理的,其死亡待遇事宜;四是办理移民手续的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待遇事宜等。
各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申报、死亡待遇领取申报等业务,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已办理退休的应为其核发退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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