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劳动厅获悉,劳动厅近日出台了《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改革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我省对基本养老金几个组成部分的计发标准进行调整: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基础养老金由原来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改为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原来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改为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这样,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与在职时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
省政府确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5年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的过渡政策。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数额的,低于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计算数额的,高出部分予以封顶限制。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所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度。我省规定在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再增加本人原办法基础养老金与过渡性养老金之和的5%,作为过渡性补贴。
同时,我省还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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