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失业金领取
12月10日,有市民反映,2014年6月30日自己被鞍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辞退。办理失业手续时当事人也在场,可是不论是公司还是办理失业的地方,都没有告知需要每月到社区报到,自己一直未领到失业金。后来到当初办失业手续的地方,才知道必须到社区报到,否则无法领失业金,而且公司必须事先告知。希望公司能派人协商解决失业金问题,公司以忙为由拒绝协商。
鞍山市人社局经过调查,诉求人系鞍山市某公司职工,2014年6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至今未能领取到失业金。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关于转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流程〉的通知》(辽就字[2006]15号)规定,对于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应自其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相应权利,并于15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最大限度保障失业人员利益,鞍山市人社局安排专人多次与该公司联系了解情况。最终查明,该公司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因内部疏于管理,在为诉求人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时并未履行告知其本人领取失业金相关事宜义务,直接导致了诉求人未能及时按月认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在确定诉求人未能及时认证行为确非因本人过失造成的事实后,鞍山市人社局决定为诉求人恢复领取失业金。同时,鞍山市人社局开展延伸服务,深入该企业与公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办事人员进行座谈,要求企业应掌握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权益。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回去后要加强企业管理保证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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