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15调整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9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自2015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的费率由2%调整为1%,职工缴费费率保持1%不变。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自2015年1月1日起,原按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11%;原按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费率调整为11%;原按7.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和城镇个人,费率调整为8%。
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费率调整后,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普通疾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天津2015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最新消息”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shiye/77251.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