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及方法
如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二、参保人员离开企业后怎么进行失业登记?
答: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本人携以下材料到各所在镇(街道)人力社保服务站办理:
1.《海宁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
2.《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解除或终止合同关系证明书》
4.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各一张
5.二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三、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及领取期限怎么计算?
答:1.我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根据海宁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确定,目前为917元/月。
2.失业金领取期限:
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8个月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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