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知
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有什么相关规定?接下来就和福州本地宝一起了解一下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知。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和地址:
1、《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第8页右上角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第13页右上角首位编号分别为“1”、“2”、“3”、“4”的失业人员每个月6-8日(遇节假日或双休日顺延至10日)持《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私章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签到登记求职(户口所在地未建立社区的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签到登记求职)。
2、《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第8页右上角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第13页右上角首位编号为“5”的失业人员每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为每月10日(遇节假日或双休日顺延),领取地址为马尾区罗星西路59号人力资源大厦二层。
3、《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第8页右上角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第13页右上角首位编号为“7”或“9”的失业人员每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为每月10日(遇节假日或双休日顺延),领取地址为晋安区五里亭后浦路6号劳动大厦二层。
以上失业人员一旦办理了签到登记求职手续,当月的失业保险金将于当月20日以后直接汇入个人账户。未进行签到登记求职的将视同已就业,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暂停发放。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相关政策:
(一)《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⑴重新就业的;⑵应征服兵役的;⑶移居境外的;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⑸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险部第8号令)
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翎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一条……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还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按其本人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但按照《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已享受生育补助金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虚报、冒领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6]233号)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0元/人;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5元/人,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失业人员可适当提高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劳动、财政部门确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并合格的,由失业人员持《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培训合格证书、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签注已享受相关待遇。
(五)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福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榕人社就[2011]67号)
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仍按我市现有自谋职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有关规定到其失业前职工医保参保地的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全额核发。核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随每月失业保险金发放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账户。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核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办理失业保险金报停及申请恢复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出现《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应主动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出,按骗取失业保险金论处。
(1)失业保险金报停手续:失业人员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报停申请表》填写清楚,交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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