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办事指南
法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等。
申请条件
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转移;
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1.失业人员到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告知失业人员,失业人员交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联系函》后,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接收函》书面回复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书面回复后,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出手续,打印《成都市失业保险金转移通知书》,并按规定向转出地划转失业保险待遇相关资金;
3.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划转的相关资金后,失业人员本人及时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时限 转出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个工作环节15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办单位 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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