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从4月1日开始,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310元调整为1500元,增加190元,增长14.5%。按法定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后,每小时的最低工资为8.6元,比原标准7.5元增加1.1元。同时,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3.1元调整为15元,增加1.9元,凡从事非全日工作的劳动者,小时计酬标准都不得低于15元。
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做出的正常调整,是市委、市政府今年实施的19项居民增收政策措施之一。据介绍,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此次调整主要考虑了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及时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市委、市政府贯彻党的十八大“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精神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要求的具体举措,并已连续多年列入本市20项民心工程;二是本市经济总量提升,增长结构持续向好,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夯实了物质基础;三是抵消物价上涨因素,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
据了解,本轮调整将使37.2万低收入劳动者直接受益,包括见习期、熟练期、试用期等各类新入职职工,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小时工、钟点工和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同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助推企业各薪筹、薪级同步增长,通过“水涨船高”的连锁效应,带动企业工资水平整体提高。
为摸清调标对企业人工成本的影响,市人力社保部门先后召开部分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从了解到的情况看,本市绝大多数企业招聘时,合同约定的起薪标准均超过1500元,本次调整对企业生产经营基本不会造成影响。今年三季度,人社部门还将组织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落实到位。
实习编辑: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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