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失业保险条例:女性失业生育可领3倍保险金
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于去年底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施行。根据新《条例》,广东女性在失业期间生育,可额外一次性领取3倍的失业保险金。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待遇同等
较2002年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最显著变化是消除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差异,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同等待遇。
按照旧条例,农民工个人不用缴纳失业保险,但一旦失业仅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而按照新的条例,农民工需要像城镇职工那样逐月缴费,同时一旦失业也将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按新《条例》,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将大幅提高,由原规定的每缴费满一年领取失业前缴费工资的20%提高到在领取期限内按月领取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前缴费工资15%的求职补贴。
在条例修订时,曾有省人大代表提出,广东是劳务输入大省,农民工流动性大,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求每月办理求职登记。对此,新《条例》人性化地规定: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失业保险上增加求职补贴
之前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不高问题,曾受到舆论批评。新《条例》针对性地做了两方面调整:一是允许单位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浮动缴费;二是大幅增加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
新《条例》在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增加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同时,针对女职工增加了生育保障:对领取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此外,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原由个人支付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个人不用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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