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标准及申请领取程序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在市本级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领取、审核、发放由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待遇申请领取、审核、发放由所在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属于本统筹区内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劳动关系转移,但不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跨统筹区转移的按《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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