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籍劳动者本人需缴纳失业保险费
近日有市民致电市社保局咨询:“如果自己是农村户籍,在今年7月1日前都是农民合同制工人,能否享受失业保险金?”对此,记者采访了市社保局,了解了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政策规定。
据了解,《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简称《条例》)修订前,农村户籍劳动者本人是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只需由企业来缴纳,而城镇劳动者则需与企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此外,农村户籍失业人员可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则要根据缴费年限逐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条例》修订后,取消了不同户籍性质人员的规定,统一标准参加失业保险,统一逐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农村户籍劳动者本人也需缴纳失业保险费。
据市社保局介绍,新《条例》实施后,农村户籍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可按规定实现前后衔接。如在新《条例》实施前,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且在新《条例》实施前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原规定执行。
至于在新《条例》施行时,处于参保状态,新《条例》实施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中,新《条例》实施前,连续缴费时间不满12个月的,则将新《条例》实施前连续缴费时间,与实施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
而新《条例》实施前连续缴费时间满12个月的,其中的12个月缴费时间与实施后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新《条例》执行。新《条例》实施前,缴费时间超出12个月的部分,每满1个月则按照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标准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案例】
老王(化名)今年47岁,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8月份因为企业经营不善失业了。老王如何享受失业保险金呢?经查,老王在原企业工作时连续缴纳了40个月失业保险费(即连续缴费月数为2011年5月至2014年8月)。根据规定,老王的失业保险金分为3部分。
第一部分中,新《条例》实施前老王已连续缴费时间满12个月,与《条例》实施后的缴费时间合计为14个月,可按月享受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按照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计发为:1130×80%=904元。
第二部分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老王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2500元,可领取求职补贴为:2500×15%=375元。
至于第三部分,由于《条例》实施时老王的连续缴费时间超过12个月,超出12个月的部分为26个月,每满1个月按照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标准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老王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2500元,其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为:2500×2%×26=1300元。
因此,老王能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以上三部分合计:904元+375元+1300元=25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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