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13日发出关于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此次上调是结合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执行的,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执行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
此次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其中,一类地区,即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新标准为每月828元/月,调整前为720元/月,提高了108元/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的,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新标准为每月909元,调整前为790元/月,整整提高了119元/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的,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新标准为每月989元,调整前为860元/月,提高了129元/月。
这是从2013年3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之后,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进行的又一次调整。对比2013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2014年的新标准平均上浮了15%。
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要求,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从今年起一律要按照新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在各州市统筹地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同时要求各州市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对于确有困难,发生资金缺口的州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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